发起股东资质要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《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》《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》《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》,对设立民营的发起股东要求如下:
一、 一般要求
1.依法设立,具有法人资格;
2.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;
3.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、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,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;
4.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;
5.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;
6. 财务状况良好,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;
7. 年终分配后,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%(合并会计报表口径);
8.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%(合并会计报表口径),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;
9.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、且来源合法,不得以委托资金、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10.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关联方、一致行动人、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,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;
11.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。
二、 特别要求
1. 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,民营银行发起人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%;
2. 股东注册地要求,民营银行发起人应为民营银行注册地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内民营企业;
3. 资本属性,民营银行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;
4. 国籍要求,民营银行发起的主要企业股东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,应为中国国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(外国永久居留权);
5. 净资产要求,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(如东部地区),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、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作为民营银行的发起人,对欠发达地区(如西部地区)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要求;
6. 发起人主营业务要求,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成为民营银行发起人;
7. 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,奉公守法、诚信敬业,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要求,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,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;
8. 民营银行业务范围,民营银行应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和社区及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成立初期业务范围应限于传统的存、贷、汇等基本业务;
9.民营银行机构建设,民营银行应坚持“一行一店”,在总行所在城市仅可设1家(在行式)营业部,不跨区域;
10.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要求;
11. 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。
三、 其他要求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:
1.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;
2. 关联企业众多、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、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;
3.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;
4.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;
5. 资产负债率、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;
6. 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;
7. 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