筹建程序

1.提出申请,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,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,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;

2.银监会受理,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;

3.未按期筹建需提交延期筹建报告,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,未能按期筹建的,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。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,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。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,逾期未提交的,筹建批准文件失效,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。

开业程序

1.提交开业申请,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,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、审查并决定;

2.银监会作出核准决定,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;

3.办理登记营业执照,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,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,领取营业执照;

4.六个月期限内未开业的需提交延期报告,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,未能按期开业的,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。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,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。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,开业核准文件失效,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,收回金融许可证,并予以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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